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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狗被抓反遭抢劫 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沐  发布时间:2011-11-10 08:00:15 打印 字号: | |
  本想偷狗卖点钱花,不料螳螂捕蝉黄雀在后,连人带狗被人抓走。2011年11月8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即以被告人刘爱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缴国库。

  2010年5月24日晚上,同案人王细红(在逃)和被告人刘爱国纠集同案人吴小平、张挺、张乃平等六人(均已判决)来到新余市南湖公园附近,称他们二人知道有人偷了狗会将狗卖到什么地方,并叫吴小平等六人去守,抓到偷狗的人后带到乡下,然后问偷狗的人搞点钱,之后还带吴小平等人到城南沙滩口看了一下卖狗的地方。2010年5月25日凌晨4、5点钟,吴小平等人开车来到沙滩口进行守候,在早上7点左右,将被害人胡某抓住,连人带狗一起弄上车来到观巢镇一村庄旁。在观巢镇的一座山上,吴小平等人谎称他们被偷了狗,要胡某赔偿他们被偷狗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最后双方谈好赔偿人民币20000元,并将此事报告了王细红和刘爱国。在观巢山上等钱的过程中,张乃平等三人动手打了胡某,致其轻微伤丙级。到中午12时许,吴小平等人见还没有人送钱过来,又将胡某带至新余市湿地公园继续要钱。直至当天下午1时许,被害人胡某才被赶到湿地公园的民警救出。

  法院认为,刘爱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非法拘禁及暴力胁迫的方式,伙同他人抢劫作案一次,数额巨大,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裁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