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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宣判一未成年人再犯盗窃罪不构成累犯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1-11-08 11:04:26 打印 字号: | |
  钟某某于1993年6月30日出生,系分宜县杨桥观光一村民,因父母离异,没有人看护和关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其又重操旧业,终落法网获刑罚。日前,分宜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钟某某盗窃一案,如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其肯定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此次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分宜县法院首例未成人犯罪不构成累犯案件。

  2011年4月,被告人钟某某窜至分宜县杨桥镇水头村,趁被害人家未锁门且家中无人之机或采取用火钳撬门入户的手段,盗得手机四部、现金775元。经鉴定,被盗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3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4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钟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盗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修正案》第六条的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的不属于累犯,不再适用现行刑法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但应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