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不法分子用复制的银行卡窃取现金之责任认定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万琳  发布时间:2011-11-08 11:02:3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9年5月5日,高贞在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处申领了借记卡一张。高贞多次在被告处交易,最后一次交易是2010年3月30日,此时,借记卡里尚有余额33036.91元。2010年4月1日,高贞持卡到被告处存款时发现卡里少了33010元,高贞当即委托男朋友向分宜县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有犯罪嫌疑人非法复制了高贞的借记卡并在湖南湘潭及长沙等地银行ATM机取款和POS机消费。高贞认为自己与江西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是银行的交易系统没有识别他人伪造的借记卡而致自己存款被他人持假卡取走,故将江西新余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诉至法院。

银行方面则辩称:高贞将涉案卡及密码告诉给汤燕春并让其使用该卡,存在过错,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因为高贞借记卡帐户的存款在湖南湘潭分别通过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取现和商场POS机刷卡消费的人民币33010元,均是凭高贞卡号和高贞的私人密码进行的正常交易,根据章程规定,“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其次高贞涉案卡被取款33010元,是在外地取的款,不是在江西及所属机构取款和消费,故高贞诉称的上述存款被他人所取,不是银行不能准确识别自己发放的借记卡所致;

  【分歧】

  有人认为,高贞与江西农村合作银行分宜支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是银行的交易系统没有识别他人伪造的借记卡而致自己存款被他人持假卡取走,因此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有一部分人认为,高贞将涉案卡及密码告诉给汤燕春并让其使用该卡,存在过错,损失由持卡人自己承担。因为高贞借记卡帐户的存款在湖南湘潭分别通过银行ATM自动取款机取现和商场POS机刷卡消费的人民币33010元,均是凭高贞卡号和高贞的私人密码进行的正常交易,根据章程规定,“凡是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其次高贞涉案卡被取款33010元,是在外地取的款,不是在江西及所属机构取款和消费,故高贞诉称的上述存款被他人所取,不是银行不能准确识别自己发放的借记卡所致。因而银行方面不应当承担责任。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设置自动取款机进行存取款服务,大大提高了银行的工作效率,增强了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银行获取更多的经济收益。但同时,由于电子银行自身的不足及犯罪手段的不断提升,利用自助银行的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银行应不断进行技术设备的更新,加强风险防范,为储户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本案犯罪嫌疑人用伪造的建行龙卡卡面在自动取款机高贞存款,因其不能识别伪卡而导致储户存款损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银行以其未违反储蓄合同的约定,主张其不应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对高贞卡内存款被盗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ATM机所在地点系银行营业场所,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在存、取款时确保交易场所安全,在使用密码时不被非法窃取,这是银行在履行主合同时还应履行的附随义务。本案高贞的借记卡的卡号、密码虽被嫌疑人窃取,其款也是在异地建行所取,但被告与建行同属银联成员,按银联协议的约定,银行卡不仅可以同行异地取现,还有跨行交易的功能,建行自动取款机的交易或查询行为是被告的代理行为,自动取款机是被告设置的,由于被告自动取款机存在技术缺陷而不能识别伪卡,导致错误付款,给储户存款造成了损失,被告作为经营者,从储蓄和信贷活动中获取了利润,应当通过技术投资和硬件改造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储户存款的安全,对于本案中的这种因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所造成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