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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销售香烟 非法经营被判刑罚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沐  发布时间:2011-11-08 08:21:19 打印 字号: | |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却擅自批发、零售烟草制品,构成非法经营被判刑罚。2011年11月7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即被告人黎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上缴国库,雷某、侯某、彭某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若干年,并处罚金数万元不等。

  2009年3月至2010年5月期间,被告人黎某、雷某在没有办理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金杯商务车多次从湖南到新余,在被告人侯某、彭某的烟店购入“芙蓉王”、“白沙”、“庐山”等品牌卷烟,并将卷烟销售至湖南浏阳市、长沙县等地的个体商店。2010年5月7日,雷某在被告人侯某、彭某的烟店购入“芙蓉王”、“白沙”、“庐山”等品牌卷烟2622条,准备运往湖南的途中被新余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在新余市罗坊镇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黎某、雷某、侯某、彭某违法国家规定,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而批发、零售烟草制品,其中,黎某、雷某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981527.5元;侯某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560000元;彭某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421527.5元,情况特别严重,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了上述裁判。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