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开除遂生怨恨 率村民寻衅滋事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1-11-01 1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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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8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顾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顾小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顾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磊以前是新余市高新区奥曼特工业园区某公司员工,2011年5月13日被该公司开除,此后被告人顾磊因工资及补偿的事情多次去厂里协商并产生纠纷。2011年5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顾磊等人再次到公司生产车间阻工时,与公司员工苏某等人发生纠纷,并且在厂门口与苏某等人发生打架,当时即有人报警。此后,被告人顾磊与随后赶到的被告人顾小勇、顾星及五、六十名村民不顾接警民警的阻拦强行冲入奥曼特工业园区内,用石头砖块等物品砸烂103宿舍的窗户玻璃,并用石头砖块等物品砸躲在宿舍房间内的被害人苏某等人,在此期间被告人顾小勇、顾星等人不顾民警的阻拦,强行冲入房间内,用木棍殴打苏某、罗某等人。后民警将受伤员工罗某等人带离现场时,被告人三人仍然对罗某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三受害人的伤势均为轻微伤乙级,被被告人顾磊等人砸烂的物品价值1429元。
后经协商,被告人三人与公司及受害人苏某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及被害人三人均申请对被告人三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三人目无国法,因为工资及补偿的事情与公司发生纠纷,未采取正当的解决途径,而是伙同另两名被告人率众村民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三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并且与公司及受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及公司的谅解,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