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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因超车起纠纷 非法拘禁获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杨劲  发布时间:2011-10-21 07:43:51 打印 字号: | |
  因前面的车扬起的灰尘便骂车主,结果被打不服,遂纠集村民将人家非法拘禁。10月18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简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简习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二年,被告人简保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7日14时许,新余市渝水区某村被害人张某驾驶一辆东风车,搭载其亲戚晏某、晏小某。在途经上高县蒙山乡境内时,因为超车的问题与水北镇某村的被告人简兵发生纠纷。在途经蒙山某村旁,晏小某下车动手殴打了被告人简兵。简兵随即打电话纠集部分村民,这其中包括被告人简习秋,其乘坐被告人简保平的农用车,去抓张某。张某被抓到后,被强行带至水北镇某村的众厅并被殴打,直到当日晚上11点多种才被公安民警和水北镇政府解救出来。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势为轻微伤甲级。另查明,被告人简习平、简保平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民事赔偿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简兵已经赔偿被害人张某9000元,被告人简习秋已赔偿被害人张某9000元,被告人简保平已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6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三人不能正确处理民事纠纷,非法剥夺被害人张某的人身自由,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甲级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了法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简兵、简习秋是案中主犯,被告人简保平是案中从犯,另外被告人简习秋、简保平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亦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