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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诈骗只为报复 陈仓暗渡换来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杨劲  发布时间:2011-10-21 07:42:54 打印 字号: | |
  因之前与别人有矛盾,欲报复便恶意诈骗,谎称与其做生意,暗渡陈仓换来刑罚。10月1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余华根犯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华根因以前与被害人赖某做生意出现过矛盾,见被害人赖某现在生意做得不错,于是想对赖某进行报复,想通过诈骗赖某一车钢材使其生意做不下去,同时自己也可以得到一车钢材。2011年2月23日,被告人余华根坐车来到南昌,找到一个“摩的”司机,两人商量合伙诈骗被害人赖某的钢材。之后两个人便购买了两张不记名电话卡,被告人余华根利用其掌握的被害人赖某做生意的银行账号及其生意伙伴的信息让“摩的”司机打电话冒充赖某的生意伙伴胡某骗取了赖某的信任,然后以做生意为名要被害人赖某发一车碳结圆钢到南昌,并要求货到后再支付全部货款,被害人赖某信以为真,之后便雇司机将37.16吨碳结圆钢(价值人民币199029元)运到南昌。货到南昌后由“摩的”司机出面冒充胡某接货,被告人余华根收到碳结圆钢后第二天便按约定支付了3万元给“摩的”司机。因担心碳结圆钢放在南昌会被仓库老板偷偷卖掉,遂决定将碳结圆钢拉回新余找个地方藏匿。然后便雇货车司机晏某将圆钢从南昌运回新余,存放在新余市剑瑞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内,直到3月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良山分局查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华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赖某碳结圆钢37.16吨,价值人民币19902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余华根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