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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三庭四措并举提高案件调撤率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欢  发布时间:2011-09-30 07:56:56 打印 字号: | |
  2011年以来,民三庭多次组织全庭同志研讨案件调撤率低的因素,并针对查找出的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使案件调撤率有了较大大幅上升。截至2011年9月30日,民三庭共受理案件76件(旧存9件,新收67件),审结63件,其中,调解24件,撤诉9件,调撤率达到52.3%。

  一、不遗余力,全程调解。该庭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把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的全过程,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对有可能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都进行调解。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立案时,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甚至在宣判时都不遗余力地做当事人工作,努力促成调解,最大限度地追求案结事了,化解双方矛盾。

  二、强化理念,多方调解。首先,该庭要求所有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做到真正执行法律、真诚对待当事人,使当事人理解法官为他们解决纠纷的良苦用心,从“法官乐于调解,善于调解”向当事人乐于调解发展,以促使他们相互宽容谅解,息诉罢讼,握手言和。其次吃透案件,找准焦点,抓住关键,把握心理,认真梳理并分析纠纷的成因,双方争议的焦点所在,当事人诉讼的目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以寻求调解的最佳切入点和突破口。因势利导地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第三,在调解时间上,采取全天候方式,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可以随时进行调解,在必要时还可请求审判长、庭长共同做调解工作。

  三、案例释法,促进调解。在传统民事案件中,面对的当事人大都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在审理法律关系相对复杂案件时,法官的法理解释往往得不到当事人理解和信服也是人民法庭案件调解率低的因素之一。为此,该庭法官就在报刊上剪辑,或者在网络上搜寻类似案件判例提供给当事人。这一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打消了当事人猜疑和庭审时对抗情绪,使许多看似复杂、难以调解的案件得以化解。

  四、加强交流 传承智慧。为提高全庭同志整体调解案件的能力,该庭每月组织一次调解案件讲评活动。全庭同志畅谈调解的心得体会,交流调解经验。全庭同志就调解方法、技巧、如何掌握调解火候以及调解尺度等问题进行交流。法官们相互传承司法智慧的活动,使全庭法官调解经验和调解能力有了较大的提高。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