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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发病期间提起离婚诉讼,如何处理?
作者: 分宜县人民法院 习小芬  发布时间:2011-09-30 07:53:40 打印 字号: | |
  案情

  易某(女)、陈某(男)在浙江打工相识,于2010年9月8日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证,同年10月20日生一男孩。易某认为,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及陈某父母的干涉,导致双方无法真正建立夫妻感情,易某遂于2011年8月2日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与陈某离婚。8月3日,陈某与易某父亲来到法院,称易某患精神病已入院,须三个月的观察期,此时起诉离婚的案子该如何处理。

  分歧

  对该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按照撤诉处理。就是原告在起诉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自动撤回自己的起诉,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他同被告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判。易某在精神病期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并不能完全反映出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是有权向法院提出撤诉,便于维系双方的正常婚姻关系。

  第二种意见是中止诉讼,待易某康复后再恢复审理。依据民诉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人力无法预料,无法克服和避免的强制力所造成的事由,如因自然灾害等造成中断,或当事人因突发性伤病无法参加诉讼的,均可视为不可抗拒事由。不可抗拒事由系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当事人因此而不能参加诉讼的,应中止诉讼的进行。本案的原告易某因精神病发作入院治疗,无法参加诉讼,属不可抗拒事由,应中止诉讼,待其康复后再恢复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申请撤诉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2、申请撤诉,必须书面或口头向法院提出申请;3、撤诉申请必须由有权提出的人员提出;4、撤诉必须在法院裁判宣告前提出…。而所谓有权提出的人员是指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以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一、本案的原告因患精神病,被其监护人送入医院医治,属法律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监护人。离婚案件的配偶均为被告,系利害关系人,担任监护人显然不合适,按规定应顺延至其父母担任其监护人;

  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代理被监护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本案原告易某已被其亲属送到精神病院进行医治,其行为已受到限制,作为其监护人的父亲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撤诉,从易某健康的恢复,维护其家庭稳定考虑都是有利的。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