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市盗窃农用车 法网恢恢获刑且罚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1-09-27 1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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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袁州区的徐新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七年,刑满释放后仍不知悔改,与另外两名老乡合谋,将黑手伸向农民用于生产生活的手扶拖拉机、农用车,跨县市疯狂作案,给当地农民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终落法网获刑罚。9月26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联手合谋偷盗手扶拖拉机、农用车的盗窃案件进行了依法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新德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卫德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洪春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徐新德、陈卫德、谢洪春均是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由于手头紧张,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间,三被告人遂多次窜至宜春市万载县、吉安市安福县、萍乡市上栗县、分宜县等地盗窃手扶拖拉机、农用车等车辆17辆,由被告人徐新德、陈卫德销赃(每次由其中一人出面)给宜春市袁州区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所得赃款除去开支后平分。其中,被告人徐新德、陈卫德参与盗窃16起17辆,价值共计人民币89143元,被告人谢洪春参与盗窃11起12辆,价值共计人民币57186元。
案发后,宜春市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退回赃款人民币68341元,上述赃款及缴获的被盗车辆已发还给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新德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洪春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从宜春流窜至安福县、萍乡市、分宜县等地作案,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