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新余首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鄢平花 发布时间:2011-09-27 1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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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14日,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渝水区法院作出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决定对一起不服强制扣押财物案件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这是该院确定为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法院之一以来,首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涉及财产金额较小,或者属于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二)行政不作为案件;(三)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审限将缩短一半,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结案。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实行独任审理。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委托他人转达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被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答辩状及证据、依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安排开庭日期。案件一般应当一次开庭并当庭宣判。法庭调查和辩论可以围绕主要争议问题进行,庭审环节可以适当简化或者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使法院行政审判效率大为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