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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到退休金 欲抛糟糠妻
——法院判决每月须支付抚养费500元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潘冰心 管东长   发布时间:2011-09-27 08:07: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李秀现年56岁,于2005年与现年61岁的被告张务登记结婚。二人均属再婚。李秀无固定工作,张务系分宜县某工厂的下岗职工。婚初,李秀、张务双方感情尚好,靠守门打工或为别人带小孩赚钱维系生活。但自从2010年6月张务正式退休并开始领取退休工资后,便离开李秀独自生活。2011年4月张务曾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张务虽然撤回了起诉,但仍未给过李秀任何生活费用。因此,李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张务每月给付其生活费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互敬互助不仅是我国几千年以来的传统美德,更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尽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便明文规定“夫妻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原告李秀与被告张务结为夫妻至今已达6年。现原告李秀年龄较大,就业困难,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而作为丈夫的被告张务,每月可固定领取退休金1400元。因此,被告张务既有抚养的义务,也有的能力,理应给付原告李秀一定抚养费。结合本地生活消费水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务从2011年7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李秀抚养费500元。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