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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五百元 换来拘役四个月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1-09-22 14:36:04 打印 字号: | |
  入户盗窃香烟现金价值五百余元,数额虽小危害较大换拘役四个月。9月16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艾斌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艾斌窜到新余市渝水区水西镇某村失主胡某家,窃得白沙香烟8包、庐山香烟20包、利群香烟8包、金圣香烟14包(赃物价值人民币382元),现金人民币165元,合计547元。2011年5月10日晚12时许,被告人艾斌再次窜到胡某家行窃时,被民警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入户盗窃作案两次,按照《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艾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