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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已转租却面临拆迁 转让人诈欺合同被撤销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1-09-22 14:34:48 打印 字号: | |
  9月20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撤销原告艾某与第一被告敖某2010年9月30日签订的店铺转租协议,第一被告敖某、第二被告李某返还艾某店面转让费27000元。

  原告诉称,2010年9月30日,原告与敖某签订了店铺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自2010年10月2日始第一被告将人保财险公司渝水支公司所有的位于劳动南路一楼一店铺转租给原告,原告支付店铺转让费27000元给敖某。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协议,当原告准备对该店铺装修时,得知该店铺属于改拆迁的范围内,敖某在签订转租协议时隐瞒了该事实,此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要求解除转租协议,归还原告转让费27000元,二被告拒之不理。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归还转让费27000元,撤销原、被告签订的转租协议。

  两被告辩称,原告与敖某签订的转租协议是双方自愿、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协议时敖某明确告知原告店铺即将拆迁的事实,在此情况下,原告仍然与敖某签订了该协议。原告主张撤销转租协议和返还转让费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告至今未经营该店铺,责任在原告,敖某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店铺给原告的义务,该店铺至今也未拆迁。对此,两被告不同意撤销该转租协议,也不同意返还转让费27000元,同时原告占用该店铺至2011年6月,原告应当支付该店铺的租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敖某签订合同时,第一被告明知其转租给原告的店铺属新余市城市建设工程指挥部拆迁范围,敖某却未能如实告知原告,存在诈欺行为。故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转租协议,并要求两被告返还转让费27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二被告对原告店铺租金的请求,虽然原告占用店铺是事实,但原告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与两位被告协商要求解除转租协议,遭二被告拒绝,故对此扩大损失应由两被告承担,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