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继子各执已见 遗产纠纷法院调处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李冰露 发布时间:2011-09-16 07: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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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在一片屋檐下,因财产引发争端的并不少见。近日,在分宜县法院主持调解下,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等人就一笔遗产分割的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告现年82岁,于1998年与丧偶的杨某之父再结连理。2009年底,杨某之父因车祸医治无效病故,留下住房一套、凭证式国债4.78万元、活期存款7万元及死亡赔偿金6.43万元、抚恤金2.94万元,其中住房、国债由原告居住及持有,其他财物由被告等人分别持有。因杨某之父生前未立遗嘱,原、被告等人就遗产及其他财物分配问题意见不一。原告认为,其与杨某再婚后共同生活了十余年,对杨某的遗产都有权主张继承,且被告等人还应承担赡养义务;被告等人则认为,房产购置于杨某再婚之前,原告无权继承,且原告与杨某再婚时,被告等人均已成年,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也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面对这样一起家庭纠纷,办案人员首先就有关抚养的法律规定作出了说明。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该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只要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就要承担赡养义务。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是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了继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虽然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但并不排除原、被告等人之间的拟制血缘关系。承办此案以亲情为平台、以法律为依据,并本着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原则,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最终通过多轮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就财产分配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其中原告分得现金9万元,并享有住房的居住权,其余财物由被告等人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