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偷拍裸照威胁 女孩喊人将其捅伤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1-09-14 07: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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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男友QQ聊天时被偷拍裸照,女孩欲分手遭拒绝并被威胁,求助前男友将现男友砍伤。9月13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邹友军、黄青、廖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被告人乌刚、黎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黎红与其当时男友被害人余某视频裸聊时被其拍下裸照。后黎红另交新男友欲与余某断绝关系,余某心有不甘,用裸照要挟黎红与其发生三次性关系才将裸照删除,否则要将裸照散布给黎红的熟人,并发到网上。黎红为拿回照片,找到其前男友邹友军帮忙解决此事。
2011年3月20日晚,被告人邹友军和廖斌通过被告人黄青,纠集被告人乌刚等八人与被告人黎红一起去找余某要回照片。被告人黎红在被告人邹友军的授意下与余某通电话,假称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将余某骗至渝工总校北门公交站台附近。于某到达后,被告人邹友军等十余人一拥而上对余某拳打脚踢,期间余某被人用黑色匕首捅伤,经鉴定,被害人余某为轻伤甲级。另查明,2011年3月25日下午22时许,被告人黎红接民警电话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友军等五人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害人余某之间的纠纷,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被害人余某轻伤甲级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乌刚、黎红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且五被告人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