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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购野生樟树 制作假“采集证”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1-09-06 07:47:02 打印 字号: | |
  9月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彭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二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因欧某想购买新余市渝水区罗坊镇某村小组的野生樟树,便请被告人彭某帮忙办理一张《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2011年2月28日上午,被告人彭某通过看新亚新附近张贴的小广告,联系上一制作假证的人(在逃),向其提供相关信息让其为自己制作一张假采集证。同年3月1日,被告人彭某在新余市洪客隆超市对面的公交站台处支付给办假证人1000元,将假采集证拿回并交给欧某。经鉴定,该采集证上的印章以及签发人的签字均与新余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提供的采集证上的印章和签发人签字不相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某明知是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证件,而故意伪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