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牛”输钱起纠纷 聚众斗殴终获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1-08-29 10: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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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将馆内“斗牛”赌博输钱,不服气发生口角引发纠纷,聚众斗殴致人轻伤终获刑。8月23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被告人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五一”期间,被告人宋某与谢某、黎某在新余城北某麻将馆“斗牛”赌博,宋某输了钱,还与谢某、黎某发生纠纷,宋某通过中间人约谢某、黎某到某麻将馆谈判,并发生冲突,后双方又在某咖啡店继续谈判,并再次发生冲突,谢某还用杯子砸伤了自己的头部。
2010年5月5日中午,谢某与胡某、郭某等人吃饭时提及与宋某产生纠纷之事,并说宋某今后还要找自己的麻烦,胡某、郭某等人听完之后,当即表示要找宋某谈一谈,之后谢某、宋某各自用自己的手机与对方联系、约见、通过多次联系后双方约定在新余市某红绿灯下见面。宋某便打电话纠集了被告人刘某等多人,给丁某打电话叫其叫人过来,刘某纠集了“鸽得”、“王毛”(真名不详,均在逃)等三人赶到渝工学院附近与宋某纠集来的人会合,宋某还要求各人戴上帽子以示区别,随后被告人宋某伙同刘某等十几个人来到新余市某红绿灯附近,发现了被害人胡某等人,便持刀将胡某砍伤。后经鉴定,胡某的伤势为轻伤甲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纠集被告人刘某等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并在斗殴过程中致被害人胡某轻伤甲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且二人曾经均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