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卫生院长收受贿赂 数额巨大终获刑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1-08-29 09:53:23 打印 字号: | |
  8月26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受贿案,被告人杨小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追缴被告人杨小峰赃款50874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小峰于2006年4月起担任新余市渝水区某镇卫生院院长的职务,在此期间被告人杨小峰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卫生院购买办公用品、医用耗材、药品的过程中,先后多次收受公司及个人贿赂共计50784元。2011年4月2日晚,被告人杨小峰在接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电话后,主动等候办案人员并且跟随办案人员到办公地点,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新余市渝水区某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办公用品、医用耗材、药品的过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贿赂5078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杨小峰在接到办案人员电话通知后,能够主动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