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件合同诈骗 数额巨大被判重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1-08-16 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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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曹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25日,被告人黄某、曹某及潘某(另案处理)使用伪造驾驶证在新余市分宜县某租赁公司租得现代酷派汽车一辆,之后三人驾车到广东省东莞市伪造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车辆购置税证明和真实车主的身份证。随后便用伪造的证件将该租赁的汽车以50000元的价格当给了吉安市某“寄卖行”。经鉴定,该汽车价值人民币154119元。2010年9月中下旬,被告人三人单独或共同伙同其他同案犯采取同样手段先后三次获取钱财168000元,涉案汽车价值高达460394元,总计614513元。2010年2月4日,被告人曹某使用伪造的房地产他权证、房地产抵押签证书等假证件,骗取宜春市上高县某典当公司5万元。
另查明,2008年8月,被告人曹某伙同他人伪造宜春市上高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他项权证、上高县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抵押签证书、上高县房屋评估明细表。之后,被告人曹某持上述伪造的假证件到上高县农村信用合作社骗取1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租车合同和抵押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其中黄某诈骗汽车三辆,价值人民币425489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曹某参与诈骗汽车二辆,诈骗典当行5万元,骗得赃款赃物价值人民币393143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赵某参与诈骗汽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89024元,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曹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上高县农村信用联社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赵某犯罪时未成年,属未成年人犯罪且系案中从犯,应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