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网吧逞能引斗殴 致人重伤得牢狱之灾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刘宇星 肖钰 发布时间:2011-08-11 08: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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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花季少年因小事斗殴,致人重伤终吞自酿恶果。8月9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杨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常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原判未执行的管制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李某和常某到新余市某网吧上网,杨某强行要求正在上网的詹某让出位子。詹某的朋友王某见状,与杨某理论,随后发生言语冲突。王某欲打电话叫人到网吧,杨某即把自己的手机交给王某,王某站在网吧门口打电话。随即三被告人在网吧围着王某拳打脚踢。杨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捅向王某胸口,致其流血倒地。经鉴定,被害人王某胸背部刺伤致左侧血气胸、心肺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2011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在新余市高速路路口将被告人杨某抓获,杨某随后协助民警将另二位被告抓获。2010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常某与胡某(已另案判刑)携带菜刀来到新余市某小区,胡某用菜刀将与其争吵的前女友之父宋某砍伤。
另查明,被告人常某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
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三人每人赔偿给了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23000元,共计69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三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造成其重伤甲级;其中常某还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宋某,造成宋某轻伤乙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殴打王某的犯罪事实中,杨某系案中主犯,另二人为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能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原谅,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常某,属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常某曾因其他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与原判没有执行的管制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