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土铳打猎 三村民非法持有枪支获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杨晓珍 发布时间:2011-08-09 09: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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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公安机关三令五申要求民间私藏的枪支弹药上缴,仍有少数人心存侥幸,拒不交出土铳火药,直至以身试法。近日,分宜县法院依法审理三村民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被告人黄某某、袁某某、吴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袁某某、吴某某均系分宜县杨桥镇村民。因喜欢打猎,被告人黄某某1975年购买了一支土铳、火药和铁珠。同样因为喜欢打猎,被告人袁某某1996年也购买了一支土铳,并购买了火药和铁珠。被告人吴某某的爷爷去世时遗留一支土铳,吴某某持有并用于打猎。三被告人平时都将土铳藏在家中,未向政府上缴,也未向公安机关中申领枪支持枪证件。
2011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袁某某、吴某某携带各自的枪支和弹药,一起来到分宜县操场乡的一处山林中打猎,黄某某、袁某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土铳二支,吴某某携土铳逃脱。事后吴某某委托村干部电话向派出所投案,并带民警到其家收缴土铳一支。经鉴定,缴获的三支土铳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属于公安部规定的枪支范畴。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袁某某、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判处了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