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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造假“圈钱”数十万 骗贷又挪用获刑七年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杨晓珍  发布时间:2011-08-09 09:23:24 打印 字号: | |
  日前,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晏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被告人袁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晏某某是某农村信用社的信贷员,2002年与人合伙开办机砖厂,其出资14万元,其中7万元为信用社贷款,2003年贷款到期未能偿还,晏某某欲将7万元营销贷款转换成抵押贷款。2005年5月晏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袁某,袁某称自己有钟某某的身份证和房产证,但需要2万元贷款,两人便商议使用钟某某的房产证和身份证办理贷款手续。2005年6月,晏某某和袁某将房产办理评估及抵押手续后,由袁某冒充钟某某,晏某某的朋友冒充钟某某妻子,在贷款合同书上签字,骗取抵押贷款7万元用于晏某某偿还欠款。晏某某另外凑了2万元借给袁某。一年后,房产交易所查出该房产证系为伪造,晏某某与袁某为掩饰真相,试图要钟某某承认是其本人真实借款,遭到钟某某拒绝。案发后两被告人归还了7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

  另查明,2005年2月至2006年1月,晏某某在担任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他人身份证,发放小额农贷共计15笔,金额为23.9万元,其中三笔金额4.1万元为农户本人到信用社签名,余额19.8万元均是晏某某代农户签名,骗取信用社领导同意后发放的。所有贷款归晏某某本人用于营利活动,案发后尚欠本金23.59万元、利息2.4万元未归还。

  法院认为,晏某某伙同袁某,利用他人的身份证、假房产证,冒名办理7万元抵押贷款用于冲抵晏某某的营销贷款,且在用假房产证作抵押之事被发觉后,要钟某某认可该笔贷款,欲逃避还款责任,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假冒他人名义骗取信用社贷款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晏某某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用于营利活动,构成挪用资金罪。因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两人将贷款诈骗所得退归信用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