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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月盗牛数十头 九载潜逃终获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1-08-09 09:19:08 打印 字号: | |
  2011年8月8日,分宜县法院一审依法以盗窃罪,判处盗窃耕牛的钟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现年46岁的被告人钟某系分宜县人,为了获取不义之财,把贪婪的目光投向了被农民视为“命根子”的耕牛身上,伙同他人于2002年初短短二个月的时间里,先后盗窃耕牛15头(价值2.62万元),运至外地销售后所得赃款,在支付运费后平分。由于所盗耕牛均系当地农民生产所需,钟某等人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当地农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2011年2月,钟某在外流窜多年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盗窃耕牛15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伙同他人多次盗窃生产资料,对其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