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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体育课摔伤致残 学校未尽义务担责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张丽霞  发布时间:2011-07-29 11:24:48 打印 字号: | |
  2011年7月28日,分宜县法院采取庭审调解方式,成功调处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分宜县某小学赔偿原告李某2.8万元。

  原告李某系被告小学学生,2011年5月10日下午,原告与班上其他同学一起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课间,体育老师带着班上的男同学去搬桌子,叫女同学自由活动。原告和班上其他女生便玩起了云梯,原告在玩云梯时因失手摔倒在地上,后经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伤残评定为10级。原告的父母认为学校在上课期间,老师擅离岗位从事与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云梯下面本应该铺设软质沙地,而被告处的云梯下面却是硬质地面,不符合安全规范。原告的父母认为原告受伤完全是因为学校的过失造成的,故要求学校赔偿损失37582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摔伤致残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李若然在被告分宜县某小学上学,被告就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原告在上体育课期间,老师不上课而带着一群男生去搬桌子,放任其他女同学不管,且被告处的器械设施也不符合安全规范,被告对原告的伤残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过庭审调解,原、被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分宜县某小学赔偿原告李某2.8万元。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