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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营业执照,员工死亡应按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廖秀平  发布时间:2011-07-27 10:29:44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刘某自2009年3月15日开始在某某家具厂上班,2010年10月12日上午,刘某感觉身体不适,临近下班时,刘某突然倒地身亡。刘某家属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部门以该家具厂没有营业执照为由不予认定,无奈之下,刘某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家具厂没有营业执照,是否属于非法用工?是按工伤赔偿还是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非法用工,应按工伤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属于非法用工,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1、该家具厂属于非法用工。

  该家具厂存在时间较长,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必要的办公设施、生产设备,有较为稳定的从业人员,也存在一定的管理组织活动。从这些特征来看,该家具厂符合用人单位的实体要件,只是因该厂没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因而属非法经营单位。

  受害人进入该家具厂长达一年之久,专职从事家具安装的工作,在工作期间受家具厂的管理和约束,并须遵守劳动安全相关纪律要求,单位为其提供劳动工具、机器设备及食宿,并按时间为其发放工资。这些特征符合劳动关系的实体内容,只因家具厂没有合法用人主体资格,因而双方不能构成合法劳动关系,而是非法用工关系。

  2、应按工伤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金,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