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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谋利 医院院长受贿被判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金花  发布时间:2011-07-27 10:27:06 打印 字号: | |
  7月26日,渝水区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受贿案件,新余市某矿区社区医院院长刘某被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上缴国库,并同时追缴其受贿款5230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在2005年至2010年担任医院院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医院购买电子胃镜、血球分析仪等设备及医药耗材等医疗设备上,从奚某代理的上海某设备公司、伍某经营的医疗器械公司购进,并2次收受奚某财物15000元,4次收受伍某贿赂款37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全民所有制的医院院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构成了受贿罪,但被告人林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