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水果机”嫌补分少引争执 “90”后纠集他人砍伤老板获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1-07-27 10:16:04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2011年7月22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玩游戏加分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进行依法宣判,判处被告人袁鹏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2010年11月1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袁鹏在分宜县开发区门口被害人严夫生的游戏厅里玩水果机输了钱,遂要求李小红(被害人严夫生妻子)在游戏机上补分给他,李小红答应补40分,袁鹏认为太少,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袁鹏电话联系吴峰(在逃)来到游戏厅门口,与赶来的被害人严夫生发生口角,被害人严夫生用手顺势推了吴峰一手。被告人袁鹏与吴峰二人离开后觉得受了气,便电话纠集被告人易某及陈志刚、吴川、黄超、彭日晶、钟军根(五人均在逃)来到附近的玉龙游戏厅二楼楼梯口,每人拿了一把直刀,直接冲向被害人严夫生,朝站在门口的被害人严夫生的头部、背部、手部、脚部等多处部位砍伤。经鉴定,被害人严夫生的伤势为重伤乙级。八人将被害人砍伤后,立即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袁鹏、易某各赔偿被害人严夫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500元,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人易某父母离异,其随母亲生活,初中未完成学业,在家无所事事,又喜好上网,时常在外玩耍不回家,父母管教较少,流入社会,误入歧途。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鹏、易某为泄愤报复,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玩游戏机加分一事发生纠纷,被害人严夫生先动手推人,对事件的起因存有一定过错,但被告人伙同他人为泄愤报复,持直刀将被害人砍成重伤,从其实施伤害的手段及造成的后果来看,被害人的过错不足以减轻各被告人的罪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