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为赌博 主动投案获轻判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小庆 何强 发布时间:2011-07-27 10: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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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挪用公款案,原审被告人罗某挪用公款2227908.4元进行非法活动,至二审宣判时尚有1426908.4元未予返还。二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原审被告罗某有期徒刑九年,继续追缴原审被告人罗某挪用款人民币1426908.4元。
二审审理查明: 2008年1月,原审被告人罗某与新余市人民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罗某被聘任为新余市人民医院农医办出纳,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自2008年以来,原审被告人罗某一直参与赌博活动。2009年8月起,罗某与他人合伙在新余新亚新宾馆、悦华宾馆、钟山国际宾馆等地开房设立麻将馆,同时本人也参与赌博活动。在从事赌博活动期间,原审被告人罗某借高利贷用于赌资周转和参与赌博。后受放高利贷者逼迫及又想继续参与赌博以赢钱,原审被告人罗某在未请示医院领导的情况下,擅自以伪造业务收入日报表的形式多次从医院财务上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案发时另有1352908.4元未归还,另以打借条的形式挪用公款87.5万元,两项共计挪用公款2227908.4元用于偿还高利贷和参与赌博。
原审被告人罗某于2010年9月15日主动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投案。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已向相关参与赌博人员追回801000元退还新余市人民医院,新余市人民医院尚有1426908.4元的经济损失。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罗某系在国有事业单位新余市人民医院中从事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等公务的人员,对其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其在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伪造业务收入日报表及借款的方式共计挪用公款人民币2227908.4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在被单位及司法机关发觉前即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减轻处罚,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