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持刀将人砍伤 其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黄爱裕 发布时间:2011-07-26 08: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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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5日9时许,原告严爱民的孙子在玩耍时骂了被告严忠生,被告严忠生随即打了原告严爱民的孙子一下,原告严爱民便在自家门口骂被告严忠生,引起被告严忠生恼怒,随后冲进原告严爱民家中,随手拿了把菜刀将原告严爱民头部等处砍伤,原告严爱民随即送往分宜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计住院22天。分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严爱民伤势为轻伤甲级。被告严忠生也因故意伤害罪被分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被告严忠生患有继发性癫痫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被告严忠生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严爱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严忠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严生才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234元。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严忠生赔偿原告严爱民各项经济损失9405.89元,其法定代理人严生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严忠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持刀将原告严爱民头部砍伤,造成原告严爱民轻伤甲级的后果,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严忠生应予赔偿。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被告严忠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应对被告严忠生的行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