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精神病婚后未愈 婚姻无效男方补偿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龚凌峰 胡月 发布时间:2012-05-08 19:15:5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7月18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婚姻无效案件,判决宣告原告肖某与被告刘某婚姻无效,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补偿被告11000元。
原告肖某(男方)与被告刘某(女方)经由双方亲戚介绍于2008年相识,2009年9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儿女。婚后二个月,肖某发现刘某患有精神疾病,遂向刘某及其家人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刘某及其家人予以拒绝。无奈,肖某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过一年多的治疗,刘某病情并无好转。肖某考虑到自己系残疾人,且无收入来源,加之父母年事已高无法继续照料双方的生活起居,肖某无奈之下于2011年5月23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刘某之间婚姻关系无效。
庭审中,刘某法定代理人辩称,刘某在婚前已将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告知了肖某,肖某同意且催促刘某结婚。同时承诺,若肖某提出离婚,须给付刘某20万元。
渝水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在二十岁时开始患有轻微的精神疾病,为精神残疾人,曾离过婚,与肖某结婚后,经治疗未愈,反而愈加严重。另查明肖某为言语残疾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适用其中第(三)款规定,鉴于精神疾病在医学上被认为是不应该结婚的疾病,刘某婚前患有此病,婚后也未治愈,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同时,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身体情况和生活处境,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也就有关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调解协议,肖某一次性补偿刘某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