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车为名专抢的哥 作案7起被判刑14年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1-07-21 15:04:4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现年39岁的辛春华是分宜杨桥人,好逸恶劳。为了获得钱财,与他人合谋以租车为由将出租车司机骗至偏僻地方,实施抢劫。在短短3个月内疯狂作案抢劫7次,有时甚至在同一天抢劫2次。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辛春华落入法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2011年7月15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辛春华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1万元。
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2日19日间,被告人辛春华伙同袁晚苟(已判刑)经商议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期间,被告人辛春华伙同袁晚苟分别在新余、宜春、上高等地以乘坐出租车回分宜为由,将出租车司机骗至分宜县的偏僻地方,乘天黑、四周无人之际,采取手持凶器或卡脖子的暴力、胁迫手段,先后抢劫出租车司机六次,共劫得现金2100元,手机6部。经鉴定,被抢手机共计人民币4033元。
另查明,2008年2月22日晚上,被告人辛春华伙同袁晚苟从安福洗车站道乘坐被害人汤某驾驶的出租车至分宜。在分宜县城通往南铁的马路上,袁晚苟欲持刀对被害人汤某实施抢劫,被害人汤某反抗并下车逃走,抢劫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辛春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作案七次,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133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着手实施抢劫被害人汤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对此次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