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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亲自调处 火速化解纠纷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尧昌 邹军 熊剑  发布时间:2011-07-20 11:01: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市法院成功调处一起一医疗机构所涉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市法院院长李丽君亲自主持调处,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艰辛努力,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火速化解了当事人的矛盾纠纷,避免了一起可能因裁判结果引发的迫在眉睫的集体涉诉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新余第七医院是由几个自然人股东投资,在承继原新余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功能并租赁市残联部分办公楼和其他有关建筑设施的基础上兴办的民营医疗机构,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已初具规模和初具影响。

  2003年3月新余市残疾人联合会(下称市残联)与新余第七医院(下称第七医院)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为十年,市残联将其部分办公大楼租赁给第七医院。前三年的租金分别为2、3、4万元,三年后视医院的发展情况再商定租金。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第七医院缴纳租金7万元,2008年5月起,双方一直无法就租金价格达成一致意见。市残联多次向第七医院出具函件催缴租金未果后,遂于2010年7月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第七医院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一审判令第七医院解除租赁合同、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

  第七医院收到一审判决后,面临解除租赁合同,立即搬迁,医院可能要另起炉灶或解散,巨额资产损失和一百多名职工工作不保的紧迫情势,一方面提出上诉,一方面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去信紧急呼吁。看到相关呼吁信访件,李丽君院长在了解相关案情后,要求审判人员慎重处理,着重调解,妥善解决纠纷。

  遵照李院长的嘱咐,承办人员竭力做调解工作,在多次深入沟通,引导和协调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达成了几点初步共识,但在关键问题上,双方仍僵持不下,在此情形下,李院长亲自主持调解,几经劝导、说服,双方终于达成由第七医院向市残联支付自2008年至2011年3年共计60万元租金,双方同意将合同履行至2012年4月合同期满等内容的协议。

  至此,这一涉及医疗服务行业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在李院长的悉心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