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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摇身一变成“债主” 谎言揭穿终低头还款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张冬根 张丽霞  发布时间:2011-07-14 09:09:36 打印 字号: |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钱不还,反称自己是债主,2011年7月12日,分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债主”兰小英归还原告任才平借款6.4万元。

  原告任才平与被告兰小英系朋友关系,平时关系尚好。2011年初,被告兰小英打算去福建省南平市做收购废品生意,因资金缺乏找到原告任才平欲问其借款, 原告任才平碍于朋友情面答应借钱给被告,分三次给被告借款共计7.1万元,被告承诺在2011年3月24日前归还全部借款给原告。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称其没有钱归还,所借款项都用于收购废品了,其收购的废品因违法被公安机关没收。之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称其没有钱,用自己的一条金项链抵偿1万元借款。原告得知被告经常出入四星级宾馆、高档娱乐场所等后,很是气愤,故起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兰小英偿还借款。

  由于原告任才平给被告兰小英的借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的,被告兰小英并未出具借条,也正因如此,被告兰小英一口咬定,被告转账给她的7.1万是归还之前欠她的钱,此时,被告跃身一变成了“债主”。

  因借款纠纷而起诉的案件,原告在起诉时通常会提供借条作为证据,以此证明其起诉具有事实依据。此案的难点就在于,原告将款项借给被告,但没有收到被告出具的借条,这就给承办法官审理此案增加了难度。承办法官找到被告兰小英,询问其相关情况,被告在陈述案件情况时,前后存在相矛盾的地方,这被细心的法官察觉到了,承办法官见其说话底气不足,且不敢正视,推断其可能是在说谎,故顺水推舟,告知被告此案虽没有借据为证,但原告依然可以从其他方面进行举证,假如法院最后认定原告其他证据成立,那么原告所主张的借款请求也能成立,到时候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被告知道事实迟早会被查出,过了两天后,主动找到承办法官,承认原告转账的7.1万元是借给她做生意用的,并且自己也没有归还此借款给原告。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真相水落石出,原、被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归还被告借款7.1万元,被告将原告的金项链予以返还,一起没有物证的棘手案件得以圆满结案。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