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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管理的三个维度及其误区规避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邓俊明  发布时间:2011-07-13 14:37:49 打印 字号: | |
  审判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项目和系统工程,审判管理的优质、高效与否直接关系着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工作水平。审判管理因其把控着案件的质量,关系司法错案纠正机制的建设及后续性的司法公信力问题而日益被各级人民法院所重视和关注。研究审判管理本身不仅是对法院审判质量的一种分析和反思,更是对人民法院向社会输出公正和正义的局部改进和系统性优化。结合法院自身工作的特点及人民法院职能,审视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性质和特征,应当承认和认识到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具有法律专业性、人文关怀性、全局综合性等三个维度。从这个三个维度出发重新思考和审视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的向度有助于提升人民法院审判质量的品味,保障司法公正的优质、高效输出。

  审判管理的专业维度。审判管理的专业维度是指审判管理作为一种专门应对法院工作的系统性管理,具有明显的法律专业性特质。审判管理是针对法院审判工作而言的,因为其管理的特殊目标和工作性质必然审判管理必须重视审判管理的法律专业性特质,紧紧围绕人民法院的执法办案来检视审判管理的效率、功能、结构及制度设计等。审判管理的法律专业性是人民法院管理所具有的特质,是人民法院与其他管理相区别的显著标志。这种法律专业性要求人民法院自身的管理不能脱离法律工作的专业性,不可不与法院的执法办案工作相脱节。人民法院的法律专业性决定了法院的审判管理主要是针对案件来设计程序和制度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当以程序化、制度化为依托推进其管理的可控性、规范性。通过一整套精密的程序设计和节点控制切实提高案件质量,提升审判效率。

  审判管理的人文维度。强调审判管理的人文关怀性,注重以人为本、以法官为本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人民法院推进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强调人文的维度是要求管理必须重视法官的主体性地位和自主性存在。法官在审判管理的制度设计中应当充分体现和尊重其主体性、决定性的主导地位。因为所谓的审判管理主要还是在一线从事司法审判、执法办案的法官而言。我们不能片面追求审判质量的效率、效果或者审判管理的数字化考核与目标达成,而以物化的制度将法官的人格和行为扭曲。这在法院的审判管理是极力需避免和忌讳的。因为法官是司法的主要参与者、程序的主导者。忽视了法官的主体性存在和主观心理感受,而片面强调对法官进行数字化考核与项目式管理不仅是对以人为本指导理念的违背,更不利于法官参与审判管理热情、积极性的发挥。法官不是审判管理管理的对象,更非其考核的工具理性与形式、手段。在审判管理中应当将每一位法官都当作审判管理的目标和目的指向来看待。在审判管理中强调人文维度就是要重视法官的人本存在和其人性意义。要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激发法官的热情、发挥其智识参与到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格局中来,通过这种正向引导促使审判管理制度激励、法官主动积极参与的正循环机制建构。

  审判管理的综合维度。审判管理不仅仅是对案件质量的管理,对审判效率的提升、对司法系统向社会输出正义的优化和改进,更是一项全局性、战略性与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审判管理的综合性要求在推进审判管理中需要有全局性思维,而不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需要探索和创新精神,而不拘泥与老套的理论与现成的规则约束。审判管理的完善与改进需要将其作为一项事关人民法院工作全局、能否科学发展的重要工程来抓。需要正确处理管理的短期效果与长期目标,需要统筹好各种人财物的统一调配与集中使用。比如涉及或具有审判管理权限的机构人员可能据不止于审监庭、立案庭等业务部门,也可能涉及研究室和办公室等综合部门。针对这种部门职能交叉、审判管理资源分散的特点,需要在审判管理的思维中树立法院一盘棋的思想,尽可能将法院所有涉及审判管理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和集中使用。比如可以进行完善机构建制,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统筹负责调度、协调和管理所有有关审判管理的业务和事项。通过这种集中式、集约化管理不仅是对司法资源、审判管理资源的优化使用,更有助于发挥审判管理的效能与质效,减少和避免其在管理运行过程中遭遇的司法损耗。强调审判管理的综合性,必须从综合的维度出发,树立法院一盘棋的思想,高度重视好审判管理这个系统性工程,通过对审判管理进行独立机构建制、强化队伍配备、集中使用审判管理资源等手段切实提升审判管理的效果和质效,有效促进法官办案水平的提升,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人民法院更加优质、高效、便捷地向社会输出正义和公正。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