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民工重伤六级,法官3天执结赔偿款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钟玉平 黄婷 发布时间:2011-07-12 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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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来民工发生工伤事故,致六级伤残,理应获赔的55000元赔偿款却因对方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而迟迟分文未得。无奈返乡后寄来强制执行申请书,分宜县法院执行法官高度重视、全力执行,仅在短短3天内促成本案执行到位。
申请人卢某是一位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普通农民工,在分宜县某矿从事煤矿开采工作。2007年8月3日年卢某在工作期间受重伤,后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并经新余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认定卢某的致伤程度为工伤六级。因卢某与所在矿就工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卢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开庭审理之后,经仲裁庭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矿方支付卢某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5000元,于该协议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但是该调解协议生效后矿方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调解协议义务。无奈之下,卢某只得返乡休养,但在休养过程中从广西寄来强制执行申请书,于2010年6月向分宜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考虑到本案当事人身受重伤且又是外来民工,生活困难,因此分宜法院非常重视。在立案当天,本院就派出执行法官小组立即联系被执行人,积极走访矿方,深入矿区,不断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希望其主动履行义务。一开始,矿方还以经济不景气、资金周转困难等各种理由不断推脱,拒不履行义务。但执行法官不被其所蒙蔽,通过实际调查取证发现该被执行人经营状况良好,完全具备履行能力。因此承办法官再次找到被执行人,通过耐心地释法明理、思想疏导督促其履行义务。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被执行人终于一改之前的态度,被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能力和一丝不苟的敬业精神所折服,最终主动履行义务,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赔偿款已全部汇入申请人卢某的账户。分宜县人民法院仅用3天就将这起工伤赔偿纠纷案顺利执结,电话那头传来了申请人卢某深深感谢,大赞法院工作效率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