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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四个积极”扎实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1-07-11 15:44:28 打印 字号: | |
  2011年7月5日的上午,烈日当空,市法院刑一庭李钧庭长一行三人不畏酷暑,带领新余新益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迎家新村看望赵友根故意杀人案中的孤儿胡某,通过市法院刑一庭的协调和沟通,新余新益基金会愿意赞助胡某读书直至大学毕业。这只是市法院扎实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一个缩影。

  市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研究确定了由立案庭统一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格局,同时采取“四个积极”措施,切实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积极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工作。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及政策、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承办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尽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第二,积极向主管单位、上级机关申请司法救助金。针对一些案件中被告人无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形,积极主动地向市委政法委、省法院申请司法救助金,帮助刑事被害人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第三,积极加强与市爱心基金会的合作,充分借助社会力量帮助被害人及其家属解决生活、工作和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积极加强与刑事被害人的沟通。每逢过年过节,组织干警带上礼品、慰问金,前往看望那些在案件中失去亲人的家属,并送去节日的祝福。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