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34次屡教不改 妙龄女子获刑五年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卫兵 发布时间:2011-07-11 11: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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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5日,新余中院对该院史上贩毒次数最多的一起贩毒案做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认定被告人温晓梅(化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温晓梅系吸毒人员,为了维持其吸食毒品的来源,以贩养吸,多次贩毒品供他人吸食。其中:
2010年11月21日、22日,温晓梅分别在新余市血站附近、城北电厂生活区门口先后卖给刘平(化名)海洛因二次。
2010年11月中旬,温晓梅在本市劳动路立交桥桥北先后卖给黄永根(化名)海洛因二次。
2010年11月20日至22日,温晓梅在本市沙新路口、君安宾馆、第七医院附近分别卖给丁小平、周细根(均为化名)海洛因各四次。
2010年11月初以来,温晓梅先后在本市沙新路口、国家电网附近卖给肖建国(化名)海洛因十二次。
2010年11月23日上午,温晓梅准备到城南天伦宾馆318房卖海洛因给丁小平、周细根,刚到房间门口就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两小包黄色粉末状固(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但当时因检查出被告人温晓梅已怀孕,故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2011年2月10日、14日,温晓梅在本市中医院垃圾站附近卖给李国平(化名)海洛因二次。
2011年2月5日至15日,温晓梅在本市中医院附近卖给林圣(化名)海洛因六次。
2011年2月16日上午,温晓梅在本市中医院附近卖给林圣、李国平海洛因各两包,准备离开时被民警当场获并当场从林圣、李国平身上各缴获两小包白色粉未状物,从温晓梅身上缴获一小包白色粉未状物(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温晓梅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供刘平、肖建国、周细根、黄永根、丁小平、林圣等人吸食,共计三十四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温晓梅因贩卖毒品于2010年11月2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思悔改,仍然继续贩卖毒品多次,情节恶劣,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温晓梅具有以贩养吸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二审法院遂做出了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