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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村集体资金 三村干部被领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彭兵云 宋英  发布时间:2011-07-07 10:39:46 打印 字号: | |
  村干部是村民选举出来为村民服务,管理村集体事务的带头人。当权力缺乏有效监督时,有一部分村干部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黑手”伸向村集体资产,直到滑入职务犯罪的深渊。日前,分宜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袁太军(村会计)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黄太牙(村主任)、罗俊芬(村支部委员)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袁太军、黄太牙、罗俊芬在任职期间,伙同村委会袁小林、袁传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收款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的方式,共同侵占村集体财产。2008年期间,袁小林、袁传牙与被告人袁太军、黄太牙、罗俊芬商议后,三次从袁传牙保管的没有入账的资金中每人各分得人民币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袁太军在南昌铁路公安局被抓获,被告人黄太牙、罗俊芬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三被告人已全部退清赃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太军、黄太牙、罗俊芬在分宜县杨桥镇水头村党支部、村委会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将集体财产人民币40000元非法占有为已有,其中三被告人各分得人民币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黄太牙、罗俊芬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缴赃款,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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