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是自有山场林地 无证采伐同样获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张春平 宋英 发布时间:2011-06-30 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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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村民邹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砍伐其所属权的山场林木不仅触犯了法律,还罚了款。日前,分宜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上缴国库。
因该山场的林木偷盗严重等原因,2007年11月,被告人邹某与袁某(已判刑)等人经商议,决定砍伐该山场的林木。同月,被告人邹某伙同袁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对该山场的松树和杉树进行采伐,并分别销往宜春。经鉴定,共采伐林木蓄积量169.4206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邹某于2010年9月2日到分宜县森林公安局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伙同他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下采伐其所有的林木,蓄积量169.4206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自愿认罪,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