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近70万 煤矿收费员被判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沐 发布时间:2011-06-24 08: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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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收费员为朋友“两肋插刀”,多次截取公司零售煤款帮助朋友解决资金问题,所谓“朋友义气”换来的却是牢狱之灾。2011年6月23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即程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继续追缴程某挪用的699802.05元归还分宜某煤矿。
2001年10月起,程某担任分宜某煤矿财务科收费员,负责磅房收取零售煤款工作。2005年6月至2007年7月间,因朋友郭某需钱用,程某遂多次截取公司零售煤款借予郭。2007年12月至2008年5月间,因朋友严某开办公司缺少资金,程某又多次截取公司零售煤款借予严。由于程某截取零售煤款后不能及时归还,为了应付上级部门财务审计,该财务科科长李某(另案处理)发现后,便授意他人将程某未归还的零售煤款做假账处理,予以冲平。2010年8月2日,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程某在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间,收取公司零售煤款而未上交金额合计为人民币699802.05元,且至今未能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在分宜某煤矿任财务科收费员期间,先后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人民币699802.05元借贷给他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程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