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蚀把米 数量近千领刑罚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沐 发布时间:2011-06-21 08: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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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摸狗人所不齿,多为舆论谴责之,但数量达到一定程度惩罚的性质就变了。2011年6月19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决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均并处罚金二万元上缴国库。
2009年11月27日晚,江某伙同他人窜到樟树市吴城乡塘下村张某的养鸡场,窃得鸡300只,赃物价值人民币7200元。2010年1月26日晚,江某、刘某伙同他人窜到樟树市吴城乡堆上村敖某的养鸡场,窃得鸡600只,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6800元。法院另查明,江某、刘某二人在2010年元月到二月份还共同盗窃电缆两起、盗窃摩托车两起,价值数万元。
法院认为,江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作案,其中江某参与实施盗窃六次,盗窃金额达人民币93952.54元,数额特别巨大;刘某参与盗窃五次,盗窃金额达86752.54元,数额特别巨大,遂作出了上述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