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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中院为当事人追回9万元救命钱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袁才生  发布时间:2011-06-17 09:59:45 打印 字号: | |
  “谢谢新余市中级法院的领导,谢谢法官,感谢你们为我追回了救命钱。”2011年6月16日,身患重病的张某从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手中接过9万元现金后激动的说。

  张某的丈夫喻某几前与黄某合伙一起做生意,黄某欠喻某夫妇16.5万元,且经法院判决生效。2008年底张某的丈夫喻某因病去世,张某一人带着九岁的儿子,且身患重病。黄某做生意另欠王某22.5万元借款,2008年11月黄某将其按揭买的房屋抵债卖给王某,王某入住后,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来,黄某因涉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王某代黄某还清14万余元按揭贷款后,去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时,发现张某在申请执行其与黄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渝水区法院于2008年12月11日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王某对此提出异议。2009年9月9日渝水区法院裁定驳回王某的执行异议。王某不服,向渝水区法院提起诉讼。渝水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又不服,向新余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审理后撤销原审判决,将房屋判归王某所有。宣判后,张某不服,向新余市中级法院要求再审,中级法院于2010年12月裁定再审。再审过程中,经该院领导和法官多次反复调解,王某同意代黄某支付9万元人民币给张某了结此案,于是也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