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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 “毒女”获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1-06-07 10:19:53 打印 字号: | |
  分宜的黄某(女)原本有一份好好的工作,本着努力工作,凭着自己的双手报答父母、养育儿女的时候,正因自己沾上了毒瘾之后,不惜铤而走险,打起了贩毒的念头以期满足自己吸食。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黄某万万没想到“货”一出手就被公安民警逮了个正着。日前,分宜法院一审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系以贩养吸的吸毒人员,其多次从宜春一名叫“老朱”(身份不详)的手上购买毒品,除自己吸食部分外,其余的贩卖给他人。

  2010年10月14日,吸毒人员刘某用宾馆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欲向其购买毒品。随后,被告人在宾馆楼下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刘某,获利人民币42元。10月19日下午,刘某再次用手机联系被告人,向其购买毒品,后被告人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卖给刘某,获利人民币50元。正好被公安民警发现,当即将二人抓获,并当场缴获两小包毒品。经鉴定,缴获的两小包可疑塑料管包装物品中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量为0.1372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分两次贩卖给他人,净重量为0.137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