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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检察院撤诉,被告人是否享有上诉权?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强  发布时间:2011-06-07 09:53:29 打印 字号: | |
  案情:法院审理被告人胡某、王某涉嫌抢劫案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合议庭合议后,法院作出了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分歧:裁定书尾部是否应写明被告人胡某、王某享有上诉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其尾部应交代上诉权。即在其尾部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ΧΧ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Χ份”。因为上诉权是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应在裁定书中予以明示。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其尾部不应交代上诉权”。因为上诉权是针对自诉案件自诉人而言的,而公诉案件的公诉方不存在上诉问题。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中新增的准许撤诉用刑事裁定书样式,即样式10(以下简称样式10)规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x份”,并在该样式说明中明确指出:“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宣告判决前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准予撤诉的,应当对本样式首部的当事人项、案件的由来和要求撤回起诉的事由以及准许撤诉的理由作相应改动。”虽然该裁定书样式是按照准许自诉人撤诉的情形设计的,但是在该样式适用于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撤诉的情形下,样式(10)说明中并没有涉及对裁定书尾部上诉权项的改动,所以在此情形下,我们就应该严格按照样式10制作裁定书,不得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第23个问题明确回答:“应当写明。虽然自诉人提出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自诉人也可能不上诉,但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并应当在裁定书中予以明示。”这就说明,在自诉案件中,我们要充分保护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这既包括案件自诉人,也包括被告人。结合样式(10)说明,我们也应在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撤诉的情形下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

第三、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可能涉及到被告人的实体权益。虽然检察机关撤诉从表明看不涉及被告人的实体利益,但是一个非法的程序就可能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倘若案件继续通过法院审理,被告人将得到一个宣告无罪的结果,被告人的各种法律关系就将明确下来,其名誉也将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但是如果检察机关撤诉后不赋予被告人上诉权,被告人的实体权益就势必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综上,在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撤诉的情形下,我们应当切实维护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随意剥夺。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