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幼儿生源签订协议 有悖国策条款终成空文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陈忠 匡晖 发布时间:2011-06-07 09: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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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约束他人开办幼儿园,为保“生源”一怒告上法庭。2011年2月28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杨某签订《某幼儿园收购协议》,约定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45000元,收购被告在新余市渝水区某镇开办幼儿园的办学资格和所有资产。还约定被告不得在该镇范围内再次开办幼儿园,并包括在附近乡镇开办幼儿园不得在该镇管辖范围内招生,被告也不得派车到该镇范围内接送幼儿,被告不得鼓励家长租车入园。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若违约被告要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违约金50万元。此后,原告发现该镇和邻近另一镇均新开办了幼儿园,并发现被告在该镇接送幼儿,认为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在为此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列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原告收购被告在新余市渝水区某镇开办幼儿园的办学资格和所有资产,符合法律规定。目前,我国农村的幼儿教育还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国家为提高国民素质,满足公民选择教育的需求,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幼儿教育,民办幼儿教育属于整个社会的教育资源。原、被告合同中有关条款的限制性约定,损害了该镇邻近幼儿家长对幼儿园的选择权,与国家普及幼儿教育的政策相悖,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该合同条款无效。且原告提出的被告违约证据不足,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