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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又绑架 漏判罪名需并罚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胡淑燕  发布时间:2011-05-24 10:51:39 打印 字号: | |
  5月18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绑架案,该案被告人廖某曾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又发现其在判决前还有此案未被处理,遂对其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上缴国库。

  2004年11月7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廖某指使廖某、刘某、甘某、陈某等人在本市城南站前西路绑架被害人陈某,并将其强行押至观巢镇社背山上进行殴打,逼迫其打电话要求朋友拿钱来赎人。当晚10时许,被告人在接到同案犯电话确认已经拿到11000元赎金,再拿走被害人陈某身上900元钱后才将其放走。之后被告人将11900元钱扣除开之后六人平分,每人分得185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指使他人绑架被害人陈某为人质并勒索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起到了主要作用,系案中主犯。另查明廖某因猥亵儿童罪于2010年12月被吉安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现正收押在吉安监狱。因本罪系发生在判决之前的漏判罪名,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