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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找关系为由行诈骗 数额巨大判处重刑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金花  发布时间:2011-05-24 10:49:45 打印 字号: | |
  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前后罪应数罪并罚。5月20日,渝水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顾水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与原判刑期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被害人胡小兰因其丈夫胡某某涉嫌黑社会组织犯罪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遂找到何能(另案处理),要其帮忙找人疏通关系,以期轻判或是办理取保候审,何能于是讲其朋友能帮忙。当月5日,何能带被害人胡小兰到南昌找到其朋友被告人顾水生,被告人顾水生答应试一下,并要求被害人胡小兰先给1万元疏通关系,被害人胡小兰即取了1万元给何能。自2008年6月至2009年底,被告人顾水生以给领导送礼、安排领导吃饭等各种理由并通过何能先后数十次向被害人胡小兰骗取钱财91.62万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水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等手段,通过何能诈骗被害人胡小兰钱财91.6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另被告人顾水生因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刑罚尚未执行完毕,应数罪并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