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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政策性破产企业落下帷幕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谢达文 万琳  发布时间:2011-05-24 10:48:27 打印 字号: | |
  分宜煤矿电机厂是分宜最后一家政策性破产企业,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复,同意该厂政策性破产。分宜煤矿电机厂于2008年10月20日,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依照破产程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近日,分宜法院对该企业破产程序作出了终结裁定。

  分宜煤矿电机厂始建于1970年10月,原隶属于国家煤炭工业部,1998年下放江西省管理,2008年8月21日下放到分宜县人民政府管理。该厂主要产品为防爆电动机,原设计生产能力为3万千瓦,1992-1995年经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批准,向银行贷款700万元进行了“八五”技术改造,年生产能力达到15万千瓦。技改完成以后,由于市场严重滑坡,实际电机产量长期处在10万千瓦以下,并连续多年亏损,截止2008年9月累积亏损3503.3万元,在银行累计贷款本息2960余万元。2008年10月,经江西人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该厂资产总额为2947.22万元,负债总额为6511.9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220.95%。

  分宜法院在审理该破产企业过程中,依法指定分宜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陈志生、江西省煤炭集团、分宜县经贸局、县编办、县人事劳动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物价局、县房产局、县工商局、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的12位同志组成破产清算组,同时指定该清算组为本案的破产管理人,明确了管理人的职责,通过了职工《安置方案》,并使全厂职工按照方案得到妥善安置。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债权人会议对该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核实,通过了破产财产变现方案及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破产费用开支情况报告。即该企业破产财产整体变现收入2001.4万元,收取租金3万元,存款现金及利息9.5万元,清收破产债权17.28万元,财产总额为2031.24万元。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优先拨付破产费用845236.89元,余款1946.72万元,按清偿顺序进行了清偿。

  分宜法院审查认为,分宜煤炭电机厂申请破产还债一案,程序合法,清算组、管理人成立合法,重大资产处分均经法院同意。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符合法定条件,破产企业无隐匿、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况,现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为此,该院遂作出了上述裁定。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