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抢劫逃亡16年终落网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素丽  发布时间:2011-05-12 15:18:46 打印 字号: | |
  4月14日,新余中院对抢劫逃亡16年的两被告人简虹、简江(均为化名)抢劫上诉案均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1994年9月9日凌晨2时许,一辆从泰和县开往南昌的客车,因爆胎停在上新公路水北镇排江村路段换轮胎。在听到爆胎声音后,认为发财的机会到了,被告人简虹便趁机伙同他人携带菜刀、铁棍等工具去抢该客车上旅客的东西,并与客车上的旅客发生打斗。被告人简江等人听到打斗的声音后,便携带扁担等工具到了打斗现场。后被告人简虹伙同被告人简江等16人用菜刀、铁棍、扁担、石头等作案工具对车上司机和乘客使用暴力进行抢劫,并抢走被害人李某现金2000元,被害人唐某一家现金700元及手表一块、衣物等行李,被害人严某、王某、康某等人衣服、食品等物品,并致使被害人唐某和胡某二人轻伤乙级、被害人唐红(化名)轻微伤乙级的损害后果。

  渝水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简虹、简江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简虹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简江上诉提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再受刑事追究。

  本院认为,上诉人简虹、简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公共汽车上,使用暴力手段抢走他人财物,并造成他人轻伤乙级、轻微伤乙级的损害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因抢劫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为20年,故本案未过追诉时效,简江仍应受刑事追究。一审判决根据被告人简虹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所作量刑也并无不当。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